王炳忠一案,外界的討論彷佛都聚焦在執法法式的問題,其實該案可切入點甚多,比方中共對台灣的滲透問題、中共對台灣小政黨與社團的經營問題、兩岸關係的衝擊問題等,當然,最重要的還是若何兼顧人權與平安的維護台灣的國家平安。
●台灣沒有健全的國家平安法制
就此而言,王炳忠案擊中了台灣的關鍵,因為,問題的本質在於台灣沒有健全的國家平安法制,因此衍生後續一連串的爭議。
台灣的《國家平安法》是環球最簡陋的司法,並且沒有任何配套的法則與軌制。形成這種慘狀的緣故原由,是因為過去台灣長期壟罩在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殘害,警總藉抓匪諜毒害忠良,使台灣國民聞之色變。是以,任何相關法則都很難獲得支撐,《保防工作法》胎死腹中便是一例。
然則,任何工作過猶不迭都不對,中共對台灣的滲透,是一無須辯論的事實,但基於台灣是專制自在的社會,致使我國當局因應的法則極度完善,形成無法可管、無法可循與無法可懲的現狀。更荒謬的是,行政敕令《保防工作要點》持續執行中,但法制化卻不可行。
台灣《國家平安法》只要10條,是環球最短的國安法,間接觸及間諜行為的定義只要兩條:即第 2-1 條:「國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其餘公務機構或其設立、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密查、蒐集、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機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新聞或物品,或發展組織。」與第 5 條關於「管束區」的規定與限定。
這次檢調偵辦王炳忠案依據的便是第 2-1 條,然則何謂「發展組織」的確大有爭辯的餘地。事實上,台灣最完善的是明確定義間諜行為的《反間諜法》,而訂定與修改《反間諜法》卻是現在的「世界潮流」,無論是專制國家或專制國家,人人都在強化《反間諜法》。
●用東方國家的案例來比對台灣 我們應該有所啟發與行動
比方,我們的對手—中共,在2015年7月頒布的《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家平安法》計七章共84條。2014年中共所頒佈的《反間諜法》有40條,前不久剛頒佈的《反間諜法實施細則》有56條,加起來就有96條。遑論這三年來,中共制訂頒布觸及國家平安的司法還有《反恐怖主義法》《網路平安法》《境外NGO管理辦法》與正在研議中的《中國國家情報法(草案)》等。
當然,我們不克不及學習專制極權的中共,反觀美國,它在1917年即訂定了首部《反間諜法》,百年來的修訂與增訂已族繁不迭備載,而別的制訂的《經濟間諜法》與避免外國滲透內政的諸種法則同樣族繁不迭備載。最新的發展是,中國試圖透過政治捐獻、教導、間諜等手腕,影響美國澳洲紐西蘭德國國內政治,引發東方國家警惕和不滿。
專制國家加速腳步修訂司法的是兩周前的澳洲,針對的碰巧也是中共,澳洲總理特恩布爾本月發佈向議會提交新的《反間諜和反外國幹預法案》,內容包含制止來自外國的政治捐錢、改造和加強刑法中間諜犯法和外國滲透犯法的相關條款、以美國《外國代理人註冊法案》為範本,引入新的「通明計畫」等。
根據新司法中的「外國影響的通明計劃」,實際代表外國的國家、個人、公司或政治機構,必須依照新的登記制登記,隱瞞與外國的聯繫將屬於刑事犯法。
用東方國家的案例來比對台灣,我們應該有所啟發與行動。至於,中共的反統批評與統派的強詞奪理,不值一辯。看看中共本身在幹嘛,聽聽統派對李明哲案的評論,只覺莞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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